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嘎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丁检刑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51996********,藏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县,住西藏昌都市**县**医院。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0日由丁某某公安局依法提请批准逮捕,2020年10月8日丁某某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12月7日由丁某某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嘎某某与其同伴阿某某在**路附近与被害人旦某甲、旦某乙及其同伴罗某某、旺某某等人相遇,因醉酒后双方发生口角引发打斗。嘎某某从地上捡起砖块砸向旦某甲处,砸中旦某甲的左腿处后,旦某甲便躲往附近角落处。这时嘎某某又从地上捡了另一砖块,朝旦某乙头部砸去,砸中了旦某乙的面部左侧,后被经过的巡逻民警发现后予以制止。2020年4月10日凌晨3时许,旦某乙、旦某甲被丁某某公安巡逻民警送至丁某某人民医院救治,嘎某某被带至丁青镇派出所。经昌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旦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旦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某、罗某某、扎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5.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旦某乙及旦某甲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旦某甲轻伤一级、致旦某乙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宋 雨 锋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

附注:

1.被告人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在丁某某**医院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274页;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