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6月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9月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至同年8月4日期间,被告人喻某某至孝感市孝南区多处地点盗窃他人电动车,作案5起。具体分述如下:
1.2020 年5 月27 日18时许,被告人喻某某至孝感市孝南区**路**号门前,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银色爱玛牌电动车。
2.2020年6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喻某某至孝感市孝南区**路**广场“**”奶茶店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金色新日牌电动车。次日0时许,当喻某某将车辆推行至孝南区**村时,被刘某甲抓获。经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093元。
3.2020 年7 月9 日16 时许,被告人喻某某至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处,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经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720 元。
4.2020 年7 月27 日20 时许,被告人喻某某至孝感市孝南区**路“**”健身房门口,盗走被害人汪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褐色绿源牌电动车。经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343 元。
5.2020 年8 月4 日14 时许,被告人喻某某至孝感市孝南区**路“湖北**村**银行”门口,见被害人武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便坐在该车上并伺机将车辆推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208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天网视频截图、收据、发票、视频延展报告、刑事判决书、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刘某乙、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张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的陈述;4.指认笔录;5.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勇
检察官助理:陈慧伦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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