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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64********,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泸西县人,住泸西县**乡**村委**村。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泸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喻某某因家庭婚姻琐事与其原配偶谭某某素有矛盾,并于1998年6月5日16时许,在泸西县**乡**村谭某某娘家劝说对方回家过程中发生口角,遂用1把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谭某某腹部数下,致其当场死亡。被害人谭某某的死因经泸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系肝破裂急性失血,血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人喻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在个旧市**街道**宿舍**幢**单元被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凯

2020年8月24日

附项:

1、被告人喻某某现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光盘九张_;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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