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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包庇、邓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563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园区**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寓**栋*单元****室。2007年4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2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园区**村**自然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园区**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寓**栋*单元****室。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本院以涉嫌包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喻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17日重新受理。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邓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1.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胡家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小袋以人民币500元销售给邓某某。

2.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胡家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500元销售给邓某某。

3.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胡家村马路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1000元销售给邓某某。

4.2019年6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胡家村马路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958元销售给邓某某。

5.2019年7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胡家村马路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1000元销售给邓某某。

6.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胡家村马路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500元销售给邓某某。

7.2019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集铁路口将甲基苯丙胺片剂30粒以人民币1000元销售给陈某某(已起诉)。

8.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东升大道朱桥路口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和甲基苯丙胺1包以人民币1500元销售给被告人邓某某。

2被告人邓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1. 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运路和东升大道附近的超市旁边,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小袋以人民币200元销售给谌某某。

2.2019年10月25日凌晨3点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胡家村邓坊自然村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150元销售给胡某某。

3.2019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胡家村邓坊自然村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400元销售给胡某某。

4.2019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大千壹号公馆旁边,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200元销售给胡某某。

5.2019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大千壹号公馆旁边,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150元销售给胡某某。

6.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胡家村邓坊自然村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200元销售给胡某某。

7.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胡家村邓坊自然村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100元销售给胡某某。

三、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共同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邓某某收取陈某某人民币1000元毒资后,安排被告人邓某某于当晚23时许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大道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粒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销售给陈某某。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5.05克。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81.04克。

四、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被告人邓某某购得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并将该枪支藏匿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寓**栋*单元****室其家中,2019年11月14日,该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收缴。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五、被告人喻某包庇事实

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在抓捕自己的消息后打电话给其妻即被告人喻某,要其将藏匿于家中的枪支和毒品处理掉。当天7时许,喻某将甲基苯丙胺2袋、甲基苯丙胺片剂25粒、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转移至南昌市青山湖区**********园区**村******栋*单元**楼朝西房间门口的电工房内藏匿。当天12时许,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现场讯问时其拒不交待毒品和枪支隐藏地点,后被带至公安机关讯问才交待该藏匿地点。公安机关据此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81.04克和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扣押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秦某某、熊某某、谌某某、邓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喻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九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人民币7958元和甲基苯丙胺81.04g,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七款;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邓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八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人民币2400元和甲基苯丙胺5.05g,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喻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匿、掩盖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辉

 检察官助理:陈海倩

                               2020616

附:

1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喻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及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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