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60号
被告人喻江山,男,1996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社。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被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26日被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江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江山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喻江山在重庆市高新区曾家镇曾家新街106号附4号处,以断线点火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此的鹏城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喻江山骑被盗摩托车到曾家镇虎峰山,因路上发生车祸,被盗摩托车被损坏,喻江山将其丢弃在公路旁后未能找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500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喻江山在高新区曾家镇速跃网吧被民警捉获。到案后,喻江山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监控截图、车辆购买发票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喻江山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等笔录;
7.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江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江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江山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江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江山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喻江山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伟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喻江山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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