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1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附**号。被告人喻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是第4382048号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用色剂(墨)等,有效期自2008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2月6日。
2018年以来,被告人喻某某通过其经营的“**品牌店”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假冒爱普生墨水,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26823元。
另查明,喻某某长期向喻某甲、梁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假冒爱普生墨水,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6872元。喻某甲、梁某某、李某某将购进的墨水再分销给他人,其中在2018年9月16日,梁某某、李某某销售了2瓶假冒爱普生墨水给南京市鼓楼区客户(收货地址为本市鼓楼区**岗**号**室)。
2018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社区**栋自建楼房**室查扣喻某某销售给喻某甲、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假冒爱普生墨水共计1630瓶。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被查扣墨水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喻某某在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万桥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截屏照片,鉴定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网店注册信息,淘宝销售记录明细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注册信息,支付宝登录日志,支付宝消费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喻某甲、喻某乙、李某某、谢某某、喻某丙、喻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珍珍
检察员助理:郭涵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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