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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731X,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组,现住*********组,无前科。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30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经我院批准,于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托克逊县看守所。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喻某应彭某某的要求在**省成都市购买毒品冰毒450克,被告人喻某将冰毒装入事先准备好的柜台中,用邮寄的方式将柜台从**省成都市邮寄至**省***市,再邮寄至新疆乌鲁木齐市。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喻某抵达乌鲁木齐市与彭某某联系,彭某某不愿意购买被告人喻某带来的冰毒,后被告人喻某将货柜放置在****市**乡王某的亲戚家中。2020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喻某在前往****市**物流公司取货期间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从被告人喻某发来的货柜抽屉内查获嫌疑冰毒570克(毛重),后经托克逊县公安局精确称量,嫌疑冰毒物品净重为422克。经鉴定:涉案冰毒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认证言:证人证人杨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喻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吐鲁番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从*******运输冰毒至新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岩莉

检察官助理:谢振鹏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现羁押于托克逊县看守所;

2.检察卷壹册、案件证据材料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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