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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甲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3080号 

被告人喻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2019年8月30日,因盗窃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5日,因盗窃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喻某甲在南昌县**区**大道**实业有限公司内砸坏被害人黄某某的车辆后挡风玻璃,从车内盗窃500元现金。2019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喻某甲在南昌县**区**大道**搅拌站内砸坏被害人赵某某的车辆后挡风玻璃企图进入车厢盗窃时,被喻某乙当场抓获。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喻某甲在南昌县**区**路**号砸坏被害人胡某某的车辆后挡风玻璃,在副驾驶的工具箱内盗窃了一包硬中华香烟,被胡某某发现。经鉴定,被告人喻某甲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案发时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喻某甲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喻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甲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腾平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喻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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