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3080号
被告人喻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2019年8月30日,因盗窃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5日,因盗窃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喻某甲在南昌县**区**大道**实业有限公司内砸坏被害人黄某某的车辆后挡风玻璃,从车内盗窃500元现金。2019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喻某甲在南昌县**区**大道**搅拌站内砸坏被害人赵某某的车辆后挡风玻璃企图进入车厢盗窃时,被喻某乙当场抓获。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喻某甲在南昌县**区**路**号砸坏被害人胡某某的车辆后挡风玻璃,在副驾驶的工具箱内盗窃了一包硬中华香烟,被胡某某发现。经鉴定,被告人喻某甲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案发时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喻某甲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喻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甲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腾平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喻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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