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喻某甲,曾用名万某某、喻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文盲,户籍地为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乡**村**,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上述身份信息均自报)。2009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2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下旬,被告人喻某甲在广州市越某某东川路广东省人民医院协和高级医疗中心附近,趁被害人谭某某不备之机,窃取被害人左侧裤袋内的身份证、诊疗卡及现金人民币200元。得手后,被告人喻某甲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喻某甲在广州市天河区华侨医院,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之机,窃取被害人放在双肩包内的钱包1个(内含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等)。得手后,被告人喻某甲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2日7,被告人喻某甲在广州市地铁六号线河沙站站台(浔峰岗站至香雪站方向)伺机盗窃,列车进站时,趁被害人杨某某上车不备之机,窃取被害人单肩包内的钱包1个(内含银行卡、羊城通、现金人民币170余元余某某等)。得手后,被告人喻某甲携赃从坦尾站下车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喻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羊城通、身份证等物证;
2.监控截图、充值记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谭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喻某甲和辩解;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甲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丹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喻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