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喻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莆田市涵某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1日、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6月9日、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6日、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左右,同案犯喻某乙(已判处)通过同案犯俞某某(已判处)从“吴**”(另案处理)处获取“六合彩”网络赌博账号,并先后从该赌博账号分出四个子账号交给同案犯陈某甲、林某某、易某某、蔡某某(均已判处)等人,用以向周边人员收取“六合彩”后投注使用,从中抽头渔利。而后,同案犯陈某甲、林某某、易某某、蔡某某受喻某乙致使,在每期收取“六合彩”投注后通过上述子账号投注或微信、电话等方式直接上报给同案犯喻某乙。每期开奖后,同案犯陈某甲、林某某、易某某、蔡某某等人再通过微信、银行卡、现金等方式与同案犯喻某乙结算、流转赌资,同案犯俞某某通过微信、银行卡等方式帮助喻某乙与上家结算、流转赌资。其间,同案犯喻某乙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召集被告人喻某甲、同案犯黄某某(已判处)夫妇俩入群帮其接受投注以及统计当期赌注,被告人喻某甲还提供其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给同案犯黄某某用于流转赌资,并偶尔通过微信帮助同案犯喻某乙流转赌资。经查,被告人喻某甲接受或帮助流转赌资累计人民币213749元,其与同案犯黄某某从中共获利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甲于2018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告人喻某甲与同案犯喻某乙、陈某乙、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冰姿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喻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5938****。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附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