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喻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村**组,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3年1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晚,被告人喻某甲晚饭时喝了两杯多牛栏山白酒,后驾驶粤******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西洞庭管理区**街由南往北行至**茶楼门口时,与停在路边的喻某乙的湘******小型轿车、朱某某的湘******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匿名群众报警,民警发现喻某甲有酒驾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67毫克/100毫升,当日22时44分许将喻某甲带至西洞庭**医院抽取血液并于次日送检。同月18日,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喻某甲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07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喻某甲已赔偿喻某乙、朱某某修车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某甲曾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喻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检察官助理:袁紫月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6626****);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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