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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甲、喻某乙、喻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喻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无业,住南昌县**乡**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无业,住南昌县**乡**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无业,住南昌县**乡**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喻某乙、喻某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喻某甲、喻某乙和喻某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机械船、发电机、渔网等工具,使用非法电网捕捞的方法,在赣江南昌县段和丰城**段非法捕捞水产品。期间,喻某甲、喻某乙和喻某丙三人非法捕捞共获利30000余元。2019年11月23日晚上20时许,喻某甲、喻某乙、喻某丙三人驾驶机械船从南昌县富山乡来到丰城市同田乡赣江流域电网捕捞时,喻某甲被当场抓获,喻某乙、喻某丙逃脱。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喻某乙、喻某丙到丰城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喻某甲、喻某乙、喻某丙向丰城市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尚某某、范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喻某甲、喻某乙、喻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喻某乙、喻某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 林

2020年3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喻某甲、喻某乙、喻某丙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同录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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