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22号
被告人喻一全,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一全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1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18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喻一全系重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认识了销售汽油、柴油的人员和购买汽油、柴油的人员。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喻一全明知买卖汽油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而自己并没有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从重庆**公司等处购买汽油,之后每吨加价后再销售给下家宁某某、姚某某、钟某某等人,从中谋取非法利润。
根据对喻一全非法经营汽油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以及相关下家的提取汽油记录进行不完全统计,喻一全从上家处购买汽油后销售给宁某某汽油1143.145吨,按照案发期间段内汽油最低价每吨5580元计算,喻一全销售给宁某某的汽油最低金额为6379749.1元,喻一全向宁某某收取成品油货款的银行转账金额共计7649120元(包括部分柴油款)。
2018年5月,喻一全从上家处购买汽油后销售给钟某某的金额为109440元。
2018年7月,喻一全从上家处购买汽油后销售给姚某某的金额为163940元。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喻一全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作案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银行流水、发油单等书证;
2证人宁某某、姚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喻一全的供述、辩解;
4辨认笔录等;
5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一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一全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一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喻一全非法经营犯罪所得财物系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追缴、没收。犯罪所使用的手机等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天庆
检察官助理 :彭建军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喻一全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851237****;
2.案卷材料7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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