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6********,汉族,四川省泸县人,高中文化,先后任泸州**网约车经理、西藏**公司董事长助理、成都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户籍地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单元*号,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区B*-*-*。2019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喻某某成立“**野的公司”,并在未取得工商登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代某某、贾某某、陈某某、聂某某、传某某等非法运营私家车开展道路旅客运输,至2016年8月非法获利共计5660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喻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5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退缴了犯罪所得,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 辉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喻某某联系电话:1809016****;
2、起诉书1式8份;
3、全案卷宗3册、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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