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喻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207号

被告人喻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4********,汉族,本科文化,**(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业务五部经理,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喻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王某某、郜某某(均已判决)在本市招聘、培训业务员,通过发传单、口口相传、举办推介会、组织客户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外虚假宣传汽车零配件制造、光电传媒科技、油品销售、旅游观光等项目,以无锡**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无锡**油品有限公司或江苏**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为借款方,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分公司)为担保方,以王某某为实际借款人,并许诺年利率24%或22.8%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被告人喻某某(化名余某某)于2016年末至2018年3月为**南京分公司业务五部经理。经审计,与被告人喻某某相关的已报案集资参与人共141名(其中差额大于零的集资参与人130名),投入本金人民币1601.00万元,复投金额45.00万元,造成损失1190.48万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喻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借款合同、收据、POS单、资金鉴证报告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马某某等8人的陈述;

3.同案犯罪嫌疑人石某甲、石某乙、唐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喻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海波

检察官助理:霍  亦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14册、资金鉴证报告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无扣押在案款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