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64********,汉族,大学本科,**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慧、居玉洁,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2日交办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复送;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与2020年4月9日复送。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4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间,**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某某**路**号**层**号,简称**税务所)法人喻某某,利用负责**税务所全面工作并具体负责为四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提供税务服务的职务便利,在为**集团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缴汇算、税务筹划等税务服务过程中,自行或指派**税务所工作人员帮助**集团在财务资料中增加经营成本、减少纳税申报金额、少缴税款,先后从**集团财务负责人罗某某处收受“好处费”共计65.4万元现金。2018年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调查核实后,要求**集团自行补缴税款。**集团经自查,补缴企业所得税3,315,615.85元、滞纳金2,373,431.62元。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喻某某经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利用担任公司法人以及管理公司全面事务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并承诺在审理期间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梦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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