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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喻秋圆,曾用名:喻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041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镇**村,现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户。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9年12月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秋圆**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0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按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喻秋圆系无业人员。2018年5月开始,喻秋圆与朋友燕某某(另案处理)开始以制作假的槟榔奖票的方式赚钱,燕某某负责宣传、接单、联系买家,喻秋圆负责根据燕某某提供的买家信息和制作要求,先通过网络找人制作假冒的槟榔奖票模板,再下单印刷,最后以快递方式邮寄给买家。2019年1月至12月,喻秋圆通过武汉市**文化印刷有限公司老板姚某某(另案处理)和武汉**有限公司员工柯某某(另案处理)非法印制假槟榔奖票约1700万余张,包括湖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槟榔企业旗下的多个品牌的槟榔奖票,涉及“**王”、“**天下”、“**醉”、“**总”等多个注册商标。上述假槟榔奖票非法印刷完成后,喻秋圆先后以快递方式销售给从事“割包槟榔”销售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及位于衡阳市珠晖区的何某某等全国各地买家,销售金额共约58万余元,实际获利20万余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喻秋圆在湖南省武汉市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2日,喻秋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搜查笔录;4.电子数据;5.辨认笔录;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秋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秋圆伙同他人,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被告人喻秋圆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喻秋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喻秋圆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赃,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芸

检察官助理:孙晓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喻秋圆现被逮捕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四张。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据复印件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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