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682号
被告人喻仕琦,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镇**村**村**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仕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17时许,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缉毒大队接到驻滇办通报称当天从云南西双版纳寄出一个藏毒包裹,收货地址为本市东湖区**路**号**小区,收件人号码为1777918****,经情报部门分析研判,该手机号码持有人为被告人喻仕琦。次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2019年3月21日11时30分许,喻仕琦的朋友万某甲(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告诉喻仕琦说从云南发了一个快递(快递单号:A1-21-10)过来,并叫喻仕琦帮忙到本市东湖区**街**号圆通快递店取快递。民警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往上述快递店附近进行布控。喻仕琦于当日13时30分许开车来到圆通快递店,下车之后就一直在快递店隔壁的小吃店门口接打电话,打完电话后便进入快递店,当喻仕琦拿着快递走出店门时,隐蔽在附近的公安民警迅速将其制服,喻仕琦慌乱之间将包裹丢弃,民警从包裹内查获五个装有净重为2084.79克透明液体的玻璃瓶。经鉴定,五个玻璃瓶透明液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0.77%、0.76%、0.75%、0.73%、0.73%。上述五个玻璃瓶被依法扣押,喻仕琦经苯丙胺类尿样检测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快递包裹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手机通话监听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毒品称重记录等书证;
3.证人万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喻仕琦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喻仕琦、徐某某、万某乙的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仕琦向他人出售五瓶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毒品,净重达2084.7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0.77%、0.76%、0.75%、0.73%、0.73%,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克刚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5区3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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