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喻**,绰号**,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街*号*单元***室。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04年2月6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罗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喻**于2020年6月10日以200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0.54克)给陈**,以600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5颗(1.35克)给杨**等三人,以920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3颗(2.07克)给杨*,6月11日以360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颗(0.81克)给杨*;2020年6月11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罗平县**街**区*单元楼梯口处将准备送毒品小马贩卖给杨*的被告人喻**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5颗,后又在喻**住处搜查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经称量77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8.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陈**、杨**、杨*等人的证言;4.搜查、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侦查笔录;5. 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他人吸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合计13.23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家永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罗平县**街道**街*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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