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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喻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村**组,现住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喻某某找人伪造了登记在其丈夫龚某某名下位于武陵区**路办事处**社区**路**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152.87平方)、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购房发票。后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购房发票,向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购房补贴,骗取购房补贴58872元。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骗取的588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复印件、企业活期明细信息、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引导市江北城区征地拆迁对象团购商品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复印件、现金交款单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文彪

检察官助理:邹珊珊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3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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