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慎水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赵某某、雷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份,被告人喻某某以帮助赵某某办理公租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九千五百元,案发后已退还。
2、2017年9月份,被告人喻某某以帮助雷某某办理公租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一万元,案发后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视听资料;
3. 证人喻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赵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舒心亮
检察官助理:杨娟娟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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