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9〕309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山县,住河南省信阳市**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喻某某通过虚假网站获取被害人古某某、阿某某、张某某、沙某某电话信息,冒充招生办的老师以办理学籍为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古某某4500元、阿某某5200元、张某某2000元、沙某某15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世举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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