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经依法批准,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8月2日、2020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安徽省**市**县**镇的村民王某某欲到房县经营矿山生意,经人介绍认识了房县**镇**村**组村民孙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将其带至房县城关镇晓阳村房县凤凰矿业有限公司的矿山考察,因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逾期。孙某某以自己有能力办理该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过户给王某某,让其安全进场生产为由,先后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币52万元。
2018年11月份,孙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以自己有能力办理该安全生产许可证,从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7、8月份期间,先后与方某某、涂某某、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办证需开支费用、请客送礼、行贿等为借口,向孙某某索要人民币40万元。某某某并未将此款用办证,而将其中的1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拒不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转账凭证、接受证据清单、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涂某某、薛某某、顾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在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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