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喻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喻某甲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等防护物资紧缺的机会,每天通过QQ群发布虚假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出售信息。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被告人喻某甲分四次骗得李某某购买口罩和防护服款共计36300元,2020年2月5日骗得曾某某购买口罩款9000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古某某、喻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
6.支付宝转账情况光盘1盘,讯问喻某甲同步录音录像2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出售的事实,骗得他人453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德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喻某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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