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8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喻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喻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将该案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1月21日重报,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告人喻某某冒充****局项目负责人,虚构昆明市**客运站有拆迁工程的事实,被害人余某某信以为真遂与喻某某签订了施工协议,并按照喻某某要缴纳了400000元保证金。余某某交款后一直未能施工,遂要求喻某某退还保证金,喻某某又虚构可以将**卷烟厂的土石方工程给余某某承包,至今喻某某还欠余某某2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3月6日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被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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