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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职务侵占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0********,汉族,大专文化,原任盐城市大丰区**镇**村**。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居委会**组。被告人喻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喻某某利用担任盐城市大丰区**镇**居委会**的职务便利,将违规存放于该居委会代账员丁某某个人银行卡上的集体资金10万元支取,以丁某某名义出借给大丰市**机电产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8.4%,股金收据保存在喻某某处。

盐城市大丰区**镇**中心工作人员吴某某为**居委会记账时,由于工作失误,在2016年1-3月份账册中将李某某实施的**街道创建改造工程的报销表和税务发票分别记账,导致重复列支人民币144190.5元。喻某某发现上述情况未予纠正。

被告人喻某某认为**居委会账目已平,便产生了侵吞集体资金的想法。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喻某某调离**居委会到**村任职,离任时未将股金收据移交给**居委会。2017年3月2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喻某某将10万元本金和8400元利息支取后非法占为己有。

被告人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任职文件、记账凭证、发票、现金(存款)凭证交接单、银行交易流水、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李某某、邢某某、吴某某、金某某、陈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身为居委会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单庆恒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居委会**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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