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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盗窃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喻某某,曾用名“俞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松滋市**镇**组**号。被告人喻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7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5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0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喻某某到湖南省澧县**街道北门口好润佳超市内酷男基地男装店、好润佳手机店、法国船王男装店、自然堂韩束化妆品店内,采取用“一字”起子撬柜子锁的手段盗取酷男基地男装店内现金611元、法国船王男装店内现金320元、自然堂韩束化妆品店内现金690元、好润佳手机店内手机13部、9条香烟以及4包散烟。经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好润佳超市内四家商铺被盗物品价值16406元。被告人喻某某所盗财物及现金总共价值18146元,案发后退还手机10部、香烟7条、退还赃款1740元。

被告人喻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揭发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谭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盗财物价格认证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鉴于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退还赃款和大部分赃物;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皮摩岭

检察官助理:章叶云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押于澧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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