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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盗窃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0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上饶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南昌市高新区**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镇**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喻某某在位于本市高新区**大道**号的被害单位上饶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负责网络游戏“**”的游戏推广,在游戏中带玩家体验游戏和服务玩家。2020年4月至6月,喻某某盗取该款网络游戏后台管理系统账号和密码,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不通过正常游戏售卖途径,私自向游戏玩家左某某、李某某出售游戏元宝共计1510560个,非法获利人民币34024元。上述游戏元宝正常售价为人民币151056元。

被告人喻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通过退赔获得了被害单位上饶市**科技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10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喻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检察官助理:胡懿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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