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709号
被告人喻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9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本市红谷滩新区**博览城**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本市红谷滩新区绿地国际博览城**期**小区物业大堂货架上,将被害人余某某装有一部IPhone11手机的快递包裹盗走。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33元。
同月9日,被告人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手机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余某某。喻某某赔偿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取得了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克刚
2020年1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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