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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万载县****村****号;现住浙江省永康市**新区**。曾因盗窃于2017年10月13日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盗窃罪2018年8月20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喻某某来到永康市**街道**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汤某某的出租房内,盗走其放在房间包内的165元现金,离开房间后被当场抓获。现165元已发还被害人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保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到案经过;

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

5.现场辨认、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笑珍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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