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村**,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工业区宿舍楼**,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黄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3日12时15分,被告人喻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园电动车充电站内,盗走被害人董某某的一辆灰色台玲牌电动车,价值不详。
2.2019年9月22日12时21分,被告人喻某某在宝安区**街道**社区充电站内,盗走被害人秦某某的一辆豪门牌尚领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80元。
3.2019年9月24日13时47分,被告人喻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园内,盗走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价值不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被害人秦某某的豪门牌电动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亲笔供词,秦某某被盗电动车收据;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秦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有罪供述;5.鉴定意见:被害人秦某某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480元;6.扣押、辨认、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形成的现场勘验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制作情况说明及被告人三次盗窃的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罚认罪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喻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霞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豪门牌尚领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秦某某,被害人董某某、郭某某被盗车辆未缴获。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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