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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嘉禾**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2号线北京站地铁站西南安检处,盗窃被害人姜某某新秀丽牌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现金2000元、欧元纸币1000元(折合人民币7879.7元),以及华为牌Novo2 Plus手机一部、半岛铁盒牌移动电源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375.7元。

喻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被民警抓获,被盗物品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乐奇

检察官助理 陈沫江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材料三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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