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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170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合肥同大江淮汽车车身有限公司焊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住庐江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喻某某先后四次潜入庐江县**镇**小区、庐江县**镇**小区,将该小区居民停放在单元楼下的电瓶车电瓶盗走。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喻某某至庐江县**镇**小区**号**单元,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单元楼道内的电瓶车电瓶盗走,经估价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35元。

2.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喻某某至庐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将徐某某停放在该单元楼道内的电瓶车电瓶盗走, 经估价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35元。

3.202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喻某某至庐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单元楼道内的电瓶车电瓶盗走, 经估价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10元。

4.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喻某某至庐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将于某某停放在该单元楼道内的电瓶车电瓶盗走, 经估价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喻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被告人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喻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条及谅解书、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喻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东魁

检察官助理:陈孟媛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在其处所监视居住。

2.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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