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71********,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枣阳市**办公室**部**、**,原系枣阳市**院党总支**、**,出生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枣阳市**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019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9月,被告人喻某某在担任枣阳市**院党总支**、**期间,在该院采购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以下称彩超设备)过程中,违反襄阳市药械集中招标采购规定,擅自委托他人进行社会公开招标采购,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8.5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襄阳市卫计委先后印发了《襄阳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15年襄阳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襄阳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明确要求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医用设备,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及时通过“襄阳药械集中招标采购网”申报采购需求。
2015年7月,枣阳市**院B超室谢某某向该院申请采购一台价格为200万元的彩超设备,经喻某某签批同意后,报枣阳市卫计局等单位审核。采购申请审核通过后,喻某某明知根据襄阳市卫计委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设备必须通过襄阳市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却擅自决定委托武汉**招标有限公司对彩超设备等进行招标采购,并于8月24日代表枣阳市**院与武汉**招标有限公司签订了招标委托协议书。9月16日,喻某某代表枣阳市**院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最终江西**商贸有限公司以189.5万元投标的西门子X600型号彩超设备中标。
2015年9月22日,喻某某代表枣阳市**院与江西**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彩超设备采购合同。11月20日,枣阳市**院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格90%的货款,剩余的10%保险期满一年一次性付清),向江西**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了170.55万元货款。后因枣阳市**院工作人员反映彩超购置、使用存在问题,余款18.95万元一直未支付。
经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西门子X600型号彩超设备在2015年9月1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枣阳市**院于2015年9月采购的西门子ACUSON X600彩超照片等物证;2.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襄阳市卫计委下发的相关文件、西门子X600彩超机招投标资料、枣阳市政府采购申请单、枣阳市**院购买彩超的有关账据、武汉**公司购买西门子X600彩超的出货单、发票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侯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枣阳市**院采购医疗器械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事业单位资金损失108.55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红雨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0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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