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宁国市**乡**村**组**号。被告人喻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宁国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喻某某以人民币4300元的价格判买了周某某户位于宁国市**乡**村**组“**”山场上的所有林木。同年8月25日,被告人喻某某在仅办理立木蓄积3.04立方米檫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伐工对该山场林木予以采伐,所伐林木部分出售给他人,部分存放于**组**山货场内。案发后,经鉴定:该山场被伐檫树21株,立木蓄积5.663立方米、杂树211株,立木蓄积28.857立方米。被告人喻某某超伐林木立木蓄积31.4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6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国市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宁国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喻某某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贾鹏鹰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捌拾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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