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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现暂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之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陕A****7号小轿车沿富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富平县刘集镇大张村赵家组,将路上行人赵某甲撞伤,该喻驾车逃离现场。随后相对方向由张陈驾驶的陕A****P号小轿车行驶至肇事点时又撞上爬在路上的赵某甲,后被害人赵某甲死亡。经富公交重认字[2019]第09号认定书认定,喻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陈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赵某乙、成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交警盘查时,即承认自己发生交通事故,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艳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两册,补查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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