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喻某某故意伤害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2008年4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9年6月4日因在公共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1年7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7年7月20日因赌博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2019年6月21日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喻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在龙港镇**路**号**夜市内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喻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曹某某手臂、胸部等部位砍伤,致被害人曹某某伤致左上臂、胸部多处创疤,其中单个创疤长16.2cm,累计创疤长23.4cm。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喻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蒲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苍公司鉴〔2019〕05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王某某、曹某某的辨认笔录、曹某某的体表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加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