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8年1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二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因其朋友“吴某某”(身份不明)长期欠款不还,邀约潘某某(在逃)、绰号“某某”的男子(身份不明)教训“吴某某”。当日22时许,喻某某三人乘车到本市西塞山区***附近寻找“吴某某”伺机报复。在西塞山区**小区*栋和*栋之间的大门口处,喻某某将路径此处的被害人谢某某误认是“吴某某”,喻某某、潘某某手持事先准备的带铁木棍殴打被害人谢某某,致被害人谢某某手脚多处骨折,后逃离现场。
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喻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黄求联司鉴[2018]临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书;5.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6.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向东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在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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