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4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害人戴某某与廖某某(已判决)曾发生矛盾,廖某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11年8月21日晚,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喻某某,相约给戴某某妻子庆祝生日。后喻某某将此事告知廖某某哥哥廖某甲(已判决)。当晚23时许,喻某某与廖某甲、“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超市前一烧烤摊看见被害人戴某某,“猫某某”随即打电话告知廖某某关于发现戴某某的这一情况,廖某某便从家里携带一把砍刀步行至该烧烤摊寻仇。十几分钟后,廖某某赶到烧烤摊,喻某某先与被害人戴某某发生争吵,接着廖某甲、喻某某殴打戴某某,戴某某逃跑时,廖某某、“猫某某”、“阿某某”等人持刀追砍戴某某,被害人戴某某被砍伤后倒地不起,后因股动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喻某某等人行凶后乘坐曹某某(已判决)的汽车逃离沙井。
2019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镇**村将被告人喻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刀具3把;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前科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喻某某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强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无其他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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