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喻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024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郡**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锦凤凰量贩KTV唱歌结束离开时,因徐某甲与其妻子张某某打招呼一事引起误会并发生口角,喻某某、周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锦凤凰量贩KTV大门口外殴打徐某甲,喻某某踢了徐某甲屁股一脚,在徐某甲倒地后又对其上半身进行拳打脚踢,致徐某甲右胸第5-7肋骨及左胸第5-7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喻某某、周某丙向徐某甲赔偿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人员身份信息、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检查结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治安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及周某丙、张某某、贺某某、梁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徐某乙、徐某丙、李某某、陶某某、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胜

检察官助理:杨青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1393****。

2.检察卷宗1册、光盘1张。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