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0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2********,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预谋抢劫出租车,后其在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青田家私附近拦下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渝B7****出租车。半个小时后,当出租车行驶至南岸区迎龙镇港口大道附近一支路时,喻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从后排抵住罗某某的脖子,逼迫罗某某交出手机和钱。喻某某将手机关机后扔出车外,将钱放到车后排座位。接着喻某某下车,并让罗某某下车。罗某某下车后,便进行反抗,反抗过程中将喻某某的水果刀插入土地中折断,并将喻某某左手指撇伤、右手指咬伤。罗某某的反抗使得喻某某没有进一步实施抢劫。后罗某某找到手机报警后驾车离开。
当日17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港口大道牛头溪大桥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刀把、把鞘、刀刃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渝公南鉴(DNA)[2020]080502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喻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小莉
检察官助理:郭淑霞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