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61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逮捕。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0时许,被告人喻某某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交汇处的人行道上,看到被害人罗某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便进行尾随,后突然从被害人罗某某身后用右手抱其腰部,左手隔着裤子摸被害人罗某某下体持续几十秒钟,随后被害人罗某某挣扎并呼救,被告人喻某某遂抢去罗某某手中的手机后逃跑。2020年4月8日9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抓获被告人喻某某。经鉴定,被抢手机的价值为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以暴力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抢劫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其强制猥亵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提审笔录一份。
3.缴获涉案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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