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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初,被告人喻某某伙同喻某甲(在逃)在本县长寿镇明胜村、大水村、泗湾村等地租赁当地居民的房屋,邀集李某、饶某某、方某某等人利用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数二三十人。被告人喻某某伙同喻某甲按照庄家赢从中抽取10%,闲家赢从中抽取5%的比例抽水获利,共计获利4万余元人民币。

2018年4月8日21时许,平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设于**镇**村赵某某家中的赌博场,扣押8100元无主赌资、赌具一副。2019年10月31 日,被告人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喻某某到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呈请收缴物品报告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李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喻某某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喻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专职检委:李维才

检察官助理:周晓艳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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