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0********,汉族,中专文化,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室,现在**公司工作。被告人喻某某因赌博,于2013年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2时20分许,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建设路府景园小区门口路旁,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将被害人王某某白色宝马轿车(苏H*****)左后视镜座、后保险杠踢坏,将左前门踢瘪,脚踢路人沈某某腰部。民警至现场传唤喻某某至北京路派出所,被告人喻某某在派出所内踢辅警张某某脖子,离开派出所时将派出所起亚汽车(苏H****警)左前门踹瘪、派出所伸缩门踹瘪。经鉴定,宝马汽车损失人民币2685元,起亚汽车损失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喻某某户籍基本信息、被损坏的车辆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沈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海洋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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