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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95********,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社区****号。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初,欧阳某某(另案处理)认为被害人高某某对其不忠心,且有脱离其管控的迹象,遂让黄某某(另案处理)找机会教训高某某。2014年3月5日下午,黄某某指使被告人喻某某与吴某某、夏某某、王某甲(后三人另案处理)、叶某某(已判决)等人去湖口县凤鸣园的中国银行砍高某某。随后,叶某某琦开车将夏某某、吴某某、喻某某、王某甲送到湖口县凤鸣园的中国银行附近,吴某某、夏某某、喻某某、王某甲一人从车上拿了一把刀下车,并在中国银行外等待,叶某某驾车离开。高某某从中国银行出来后,吴某某、喻某某、王某甲、夏某某冲上前准备砍高某某,高某某迅速躲入了自己的奔驰越野车,吴某某、喻某某等人遂持刀砍砸高某某的车,在砍砸的过程中,吴某某将高某某越野车的驾驶位玻璃砍破,并将刀伸入车内将高某某砍伤,高某某遂立即发动车辆伺机逃离了现场。事后叶某某开车将吴某某、喻某某等人送到位于湖口县**镇的喻某某家中“躲风”。

被告人喻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在九江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110警情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欧阳某某、黄某某、王某甲、夏某某、吴某某、叶某某、沈某某、陶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夏某某对被告人喻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伙同他人持刀砍人,导致人体受伤、车辆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喻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琴

2020228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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