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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9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同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喻某某受陈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并收取人民币130元后,在本区**商务宾馆用身份证登记开房并支付8311号房费,容留唐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颗,净重0.57克。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喻某某及唐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尿液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取样后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武汉市旅游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截图、微信支付截****;3.证人唐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陈琛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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