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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喻某某,曾用名喻某某,绰号鱼儿,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4********,汉族,中专文化,装载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平昌县**镇**巷**栋**单元**号。2017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平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同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平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喻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喻某某因与家人吵架,于2019年10月1日从家中搬出,租住在平昌县**镇**巷**栋**单元**号。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喻某某伙同廖某某、冯某某、周某某在自己居住的平昌县**镇**巷**栋**单元**号房屋内采取冰壶过滤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喻某某伙同袁某某、冯某某、周某某在自己居住的平昌县**镇**巷**栋**单元**号房屋内采取冰壶过滤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29日早上,被告人喻某某伙同袁某某、冯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在自己居住的平昌县**镇**巷**栋**单元**号房屋内采取冰壶过滤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自己的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喻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元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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