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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89********,汉族,四川省新津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新津县邓双镇******号,住新津县五津镇**小区**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月8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22日经院批准,同日由新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2日或3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某某在新津县五津镇惠民小区9栋1单元6楼2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龚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12月5日晚上,被告人喻某某在新津县五津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田某、李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12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新津县五津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龚某某、李某某、“宇娃”、田某吸食冰毒。

2019年12月10日,新津县公安局民警在新津县五津镇**小区*栋*单元*楼*号挡获被告人喻某某、吸毒人员李某某,并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喻某某家中查获的自制冰壶内的液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超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二册。

3.提讯证一份、换押证一式四联、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本案主要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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