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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323号

被告人喻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14时许,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城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本市**街道**村**巷**号店铺内有赌博行为,值班民警韩某某带领辅警邓某甲前往查处。在查处过程中,韩某某表明身份,要求被告人喻某甲及其他在场人员原地等待配合检查。期间,喻某甲的妻子黄某某带着儿子喻某乙多次出入现场门口,后黄某某再次试图离开现场,被韩某某拦住,黄某某坚持要离开并推了韩某某,韩某某要求黄某某后退,阻拦过程中黄某某及喻某乙倒在地上。黄某某起身后用手推搡韩某某,将韩某某拉倒在地,喻某甲见状上前拉扯韩某某的警服,并多次对韩某某推撞辱骂,导致韩某某摔倒、警服被扯烂以及身体多处红肿受伤(经鉴定,韩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随后喻某甲在现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邓某甲、黄某某、戚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喻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喻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喻某甲适用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忠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喻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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