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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0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健身教练,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现住西安市****南区。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本市未央区凤苑路凤苑龙居的姚某某家中喝酒,后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从姚某某家出来后,用脚踹门,该姚某某遂报警。被告下楼后,因无法出入小区西北大门,先用脚踹岗亭门,导致岗亭玻璃碎裂,岗亭门变形,岗亭内电脑显示器损坏。后用脚踹停车场道闸,致道闸叶片损坏。4时30分许民警孙某某、全某某到达现场后,向被告表明身份并告知出警理由,准备带其回所内接受调查,被告拒不配合,言语辱骂并将民警孙某某摔倒在地,骑在孙某某的腰上,在孙某某的身上打了两拳,将孙某某的头按在地上摩擦。增援警力赶到现场后,将被告控制并带回。经鉴定:毁坏的岗亭等物品价值3090元。民警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被告人户籍证明;

6、鉴定意见;

7、指认、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

9、执法记录仪。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酒后随意毁坏保安岗亭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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